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5年度,1076號
KLDV,105,基小,1076,2016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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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小字第1076號
原   告 黃淑芳
被   告 陳昱仁 
被   告 袁杰
被   告 况凱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預納被告陳昱仁袁杰之提解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陸拾肆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被告陳昱仁袁杰現因刑事 案件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刑期中,為進行言詞辯論 之需,應裁定命原告預納被告之提解費用,爰依首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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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