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5年度,72號
KLDV,105,司簡調,72,2016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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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簡調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容慈(原名許鳳英)、周福丁柯嘉昌間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民事訴訟 法第405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容慈(原名許鳳英)積欠聲請人債務 新臺幣161,772元未清償,聲請人並因而領有本院96執字第 15354號債權憑證。相對人許容慈(原名許鳳英)為脫產,於 民國94年4月4日以買賣為原因將基隆市○○區○○段0000地 號及其上422建號建物移轉所有權予相對人周福丁周福丁 復於104年10月27日再以買賣為原因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 對人柯嘉昌,均屬詐害債權行為,請求相對人等人塗銷此項 登記,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並未表明其得訴請塗銷上開所有權 移轉登記之爭議情形及其証據,經通知後仍未補正,揆諸首 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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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