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19號
KLDV,105,司執消債更,19,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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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
債 務 人 許竣淵
代 理 人 陳學驊律師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洪佳妙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 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4日公告並函 送全體債權人表決,計6名債權人,除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債權比例百分之3.04、遵期具狀表示不同意更生方 案外,其餘債權人均逾期未表示意見視為同意或表示無意見 ,故視為同意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人數及債權金額 已過半數,即同意人數5人;債權金額比例百分之96.96,是 本件更生方案並已獲債權人會議可決。
三、次查,債務人現任職遠東都會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行政保全員 ,有卷附債務人薪資領條、公司識別證可稽,自屬真實。衡 酌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平均月薪約新臺幣(下同)26, 800元,與其從事美容院洗頭工作之配偶共同扶養民國98年 次出生之次子,認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1,166元,每月清償 5,634元,六年合計清償405,648元,清償比例為百分之55.



03,堪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尚屬公允、適當、可行,各債權人 之受償率既均一致,即無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對不 同意之債權人不公允之情事,本件復查無第63條其他各款所 定不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同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 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予以相 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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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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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一月為一期│
│ ,共計清償72期(6年),每期清償新臺幣5,634元。 │
│二、給付方式: │
│(一)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
│ 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 │
│ 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三)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項分配表所示。 │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737,109元。 │
│四、清償總金額:405,648元。 │
│五、清償成數:約為55.03%。 │
│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 │
│ 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單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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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每期受償金額│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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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文森商曜誠國際│93,093元 │12.63% │711元 │ │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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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國際資產管理│36,967元 │5.02% │283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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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滙誠第二資產管理│25,564元 │3.47% │195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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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瓚開發建設股份│63,262元 │8.58% │484元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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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商業銀行股份│22,400元 │3.04% │171元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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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資產管理股份│495,823元 │67.27% │3,79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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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737,109元 │100% │5,634元 │72期計405,6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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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及扶養其親屬之行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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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都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