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191號
KLDV,105,司促,4191,20160628,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19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游坤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參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