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16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邱福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伍仟壹佰玖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84年7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105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6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新臺幣(下同)5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
,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
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百分之3.5加上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
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二)緣債務人於98年3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5、6、7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105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6月14日止未受償
之遲延利息7,530元及費用63,684元。遲延利息計算係
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
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
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
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16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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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邱福榮 431│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2373元│0000000000│06月 02日 │ │點七九 │
│ │ │602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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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邱福榮 431│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39053 │0000000000│06月 02日 │ │九九 │
│ │元 │602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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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邱福榮 54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40802│0000000000│06月 15日 │ │點九九 │
│ │元 │204 │起 │ │ │
├──┼───┼─────┼──────┼──────┼───────┤
│ 005│新臺幣│邱福榮 54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255663│0000000000│06月 15日 │ │點九九 │
│ │元 │204 │起 │ │ │
├──┼───┼─────┼──────┼──────┼───────┤
│ 006│新臺幣│邱福榮 54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37336│0000000000│06月 15日 │ │ │
│ │元 │204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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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7│新臺幣│邱福榮 54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948699│0000000000│06月 15日 │ │點三八 │
│ │元 │204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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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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