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162號
KLDV,105,司促,4162,201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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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16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邱福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伍仟壹佰玖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84年7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105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6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新臺幣(下同)5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
    ,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
    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百分之3.5加上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
    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二)緣債務人於98年3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5、6、7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105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6月14日止未受償
    之遲延利息7,530元及費用63,684元。遲延利息計算係
    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
    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
    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
    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16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福榮 431│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2373元│0000000000│06月 02日  │      │點七九    │
│  │   │602    │起     │      │       │
├──┼───┼─────┼──────┼──────┼───────┤
│ 002│新臺幣│邱福榮 431│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39053 │0000000000│06月 02日  │      │九九     │
│  │元  │602    │起     │      │       │
├──┼───┼─────┼──────┼──────┼───────┤
│ 004│新臺幣│邱福榮 54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40802│0000000000│06月 15日  │      │點九九    │
│  │元  │204    │起     │      │       │
├──┼───┼─────┼──────┼──────┼───────┤
│ 005│新臺幣│邱福榮 54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255663│0000000000│06月 15日  │      │點九九    │
│  │元  │204    │起     │      │       │
├──┼───┼─────┼──────┼──────┼───────┤
│ 006│新臺幣│邱福榮 54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37336│0000000000│06月 15日  │      │       │
│  │元  │204    │起     │      │       │
├──┼───┼─────┼──────┼──────┼───────┤
│ 007│新臺幣│邱福榮 54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948699│0000000000│06月 15日  │      │點三八    │
│  │元  │204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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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