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055號
KLDV,105,司促,4055,2016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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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05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寶燕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肆佰零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8年10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99年4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
  同)11,944元及費用3,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債務人於94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
  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
  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8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
  至99年4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551元及費用2,1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
  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
  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05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寶燕 456│自民國 099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111743│0000000000│04月 23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004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 002│新臺幣│林寶燕 543│自民國 099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51371 │0000000000│04月 23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909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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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