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021號
KLDV,105,司促,4021,2016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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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02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雅齡
債 務 人 譚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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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