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林明智
兼 法 定 林采怡
代 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明智前就讀基隆市私立聖心高級中學時,邀
同債務人林采怡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1
筆,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3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
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12期
,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林明智於民國105年01月16日起,即未依約履
償,迄今尚積欠本金8,04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
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林采怡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98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明智、林│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1.76% │
│ │8043元│采怡 │2月16日起 │5月08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 │ │5月09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明智、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043元│采怡 │1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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