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4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吳金元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零柒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
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8月1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
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
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
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
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故
債權人依非訟程序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
(三)債務人至97年5月10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下同)
34,070元未按期給付,其中29,205元為自93年8月1日起
至97年5月10日止之消費款,3,065元為循環利息、
1,800元為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94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金元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9205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7年5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1日起 │月31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金元 │自民國97年5 │至清償日止 │按月加計新台幣│
│ │29205 │ │月11日起 │ │300元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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