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850號
KLDV,105,司促,3850,20160615,2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850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永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永生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已 遷出國外,並於民國91年2月22日為戶籍遷出登記,有其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一紙在卷可稽,其送達既應於外國 為之,依首揭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