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60號
債 權 人 旭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煜騰
債 務 人 許宗龍
債 務 人 簡麗卿即宜鑫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一)債務人許宗龍(原名許子鵬、許明威、許金生)應向債權
人給付新臺幣壹億零柒佰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每日新臺幣貳萬元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簡麗卿即宜鑫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
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如對簡麗卿即宜
鑫工程行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宗龍
(原名許子鵬、許明威、許金生)負擔,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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