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3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原告 巨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娜
訴訟代理人 黎銘律師
鄒純忻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本訴原告與被上訴人即本訴被告趙令達間,因本院
104年度訴字第473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51
5元(參本院104年度補字第598號裁定),故本件上訴應徵第2審
之裁判費為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
者,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