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力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霖
上 訴 人 沅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偉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820,8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2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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