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基簡字第8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
第512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之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科刑:
審酌被告心智已臻成熟,理應能與人和平理性溝通,竟不為 之,以上開方式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聲譽,顯未知尊重他人 之名譽法益,行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可,兼考量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侵害告 訴人名譽法益之程度、智識水準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10條 第2項、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彭淑芳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2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1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512號
被 告 甲○ 女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王貴郎之妻,因不滿任職雨傘工之會乙○○與王貴郎 長期有電信聯絡,於民國104年11月7日起至9日止之期間內 ,在不詳處所,透過00-00000000室內電話門號及0000000 000行動電話門號與乙○○通話,在電話中以「婊子! 臭婊 子! 下賤的臭婊子! 雞掰! 臭雞掰! 老母狗」等語辱罵乙○ ○,復詛咒乙○○「出門被車撞死,全家不得好死,女兒出 去被人被人強暴、輪暴」,並於同年月8至11日期間,基於 妨害名譽及並意圖布於眾,在王貴郎臉書動態欄,不特定人 可共見共聞之處所,刊登「某工會有一名姓洛的離婚老女人 專門勾引有婦之夫,大家要小心了!我是王太太,是受害者 之一。」、「工會有一位姓(洛)離婚老女人很會勾引有婦 之夫,大家要小心了!尤其人妻要自保!她慣用伎就要跟人 夫說:討厭,討厭,並時常凌晨傳line給我老公,有一次居 然邀約我老公去宜蘭玩(我老公拒絕沒去)。常常晚上12點 半左右傳給我老公,三不五時還傳她自認很騷很有魅力的個 人單人照片,傳給我老公看~我老公也覺得莫名其妙收到她 照片。於是我打電話問她為什這麼做?她不但不為她的這種 不齒行為向我道歉,反而還說這很正常,她也傳給很多男人 ,凌晨她說因為颱風天她睡不著,就想傳line跟我老公聊天 ,並大言不慚說很欣賞及崇拜我老公王貴郎這樣的大記者, 還叫我不要想太多!我為這種不要臉、不知禮義廉恥的人感 到悲哀!」、「你的行為已經讓人家太太不舒服了,跟你告 知與提醒一下,你還振振有詞覺得沒什麼!像你這種臉皮厚 到天下無雙的老女人,我無語!人妻們要小心了!她這一生 就是以騷態及某些工夫勾引男人做為成就,為人生最樂!勾 到手就會覺得沒有男人可以逃出她的手心,順便利用男人為 她賣命,為她所用!勾引不到的男人呢,她就挑逗再加挑戰 ,任憑自已暗爽!人妻們要小心了。當然我老公是個正派的 好男人,不會被這個低級沒質感老蕩婦給過去。但做為人 妻的我們一定要站出來制止這個~惡名昭彰的交際老妖來惑 亂每一個美好幸福的家庭!像她這麼強烈欲望老騷貨,外面 遊民街友這麼多,可以隨時供她享用!!!姓洛的老女人: 請妳不要是高抬賤腿,放過無辜的人夫吧!否則妳很快就會
有報應的!我是王太太,受害者之一!」、「我老公王貴郎 是正派好男人,是工會洛姓老女人一直在勾引他!因為我看 了他們line所有通話內容!現在我老公已經封鎖她了!不會 再讓她有肖想的機會!像她這種作風不正經、不檢點爛女人 只會被男人玩玩而已,沒有人願意娶她的!不然每天綠帽子 戴不完啊!」、「每天都畫著濃妝還像個人,不畫濃妝比鬼 還可怕的老女人,事業都是跟男人躺著賺來的!這一點無人 不知!無人不曉!妳臭名遠揚,我再幫你打廣告!讓你紅遍 整個台灣!!!」、「工會姓洛的老女人,妳真夠下賤!妳 丟盡天下所有女人臉!難怪妳老公早早就把妳休了!多行不 義必自斃!如果妳這老母狗改不了淫蕩的色性,妳還. . . 到報應的!」、「工會洛姓老女人,就是現代版的潘金蓮, 不守婦道,專門勾引人夫。」、「工會洛姓不正經老女人, 用一個字來形容『騷』,兩個字來形容『很騷』,三個字來 形容『非常騷』,騷到不甘寂寞,騷到撩撥人夫,騷到搔首 弄姿,騷到比臭鮑魚有過之而無不及!!!」、「我老公王 記者是個好男人,他不是唐僧,洛老女人妳這個白骨精放過 他吧!不要動不動就跟他說『討厭討厭』,不要常常約他出 去吃飯,不要半夜三經來騷擾他,不要凌晨跟他說睡不著, 不要約他去宜蘭玩,不要常常傳妳的單人照給他,妳怎麼不 傳給我啊?雖然他也半老徐爺,但我知道他是妳的菜,十年 前妳就虎視耽耽,我也警告過妳,沒想到十年後妳仍然淫心 堅強,不屈不饒,還是不放棄我老公!看我怎麼把妳這個害 人的死老妖狐打出原形。」、「工會姓洛的賤老女人,老騷 狐狸,勾引人夫,妳太不要臉了!主動要送上門的爛貨,是 一文不值的!」等文字侮辱乙○○。又於同年月10日下午14 時許,親至設在基隆市○○區○○路0號5樓之3之基隆市雨 傘公會辦公之公共場所,故意大聲質問乙○○女兒關於乙○ ○與王貴郎2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之通話內容,以此方式使 在場人知悉足生損害於乙○○之名譽。
二、案經乙○○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時及偵查中自白不諱, 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訊及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臉書 列印及相關譯文等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第 310條第2項之加重毀謗罪等罪嫌。被告之前開行為,屬同一 時期之密接行為,僅論以一行為予以評價已足。又被告以1 犯罪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加重 誹謗罪處斷。
三、告訴意旨認被告於電話中詛咒告訴人乙○○及伊女兒之言語 另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惟查,被告上開言語 屬詛咒,為表示希望之意思,係迷信行為,非屬危害之通知 ,客觀上並無因詛咒即必然有發生結果之危險,核與刑法第 305條危害安全罪須以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危害通知 之要件不符,應認其罪嫌不足,原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惟本 部分若然成罪,因與本案起訴之部分,有想像競合法之裁判 上一罪之關係,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 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林秋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徐佳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