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緝字,105年度,1號
KLDM,105,交附民緝,1,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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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張仁昌
      黃春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律師
被   告 黃嘉雯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2 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2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至同案被告柯水原之刑事案件部分,前經本院以104 年
度交易字第187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原告2人對其所提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亦經本院前於105 年4月29日以105年度交附民字號
第33號移送本院民事庭在案,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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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