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1號
CYDV,105,訴,61,2016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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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邱耀章  住嘉義市○○路000○0號
被上訴人 翁永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居嘉義縣大林鎮○○路0號
     蕭肇陽  住嘉義市○○路000○0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5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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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