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陳錦雄即陳游德妹之繼承人
被 告 陳義權即陳游德妹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錦雄、陳義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陳錦雄、陳義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19,584 元(註:信用卡176,049 元+通信貸款
743,535 元=919,584 元),應繳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520 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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