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97號
CYDV,105,補,197,2016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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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蕭肇陽
被   告 邱耀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
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一庭 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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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