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吳崑堂 即明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明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明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 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9年6月12日就任明旭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公司因欠稅,其有不動產遭稅捐機關 為禁止處分登記,尚無力清償稅捐,俟不動產出售後才得繳 納,已陸續拍賣,公司將盡力完成處理財產,惟清算期間將 屆,未能清算完結,故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三、經審閱相關案卷及聲請人檢附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 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但清算人亦應積極配合稅 捐稽徵機關清理公司之不動產,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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