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綠蔚
被上 訴人 郭旭翰
林碧豐
沈松祥
梁俊益
陳三龍
曾國族
陳柏伸
胡陸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71,392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5
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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