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柳青青
蔡依諠
蕭博文
相 對 人 嘉義市私立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翁一緯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經勞資雙方核計會算工資、獎金、勞健保費皆無爭議,資方同意支付勞方各項請求金額(包含工資、獎金、勞健保費),詳如附件所示。」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薪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 105 年3 月28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第 1 項約定「經勞資雙方核計會算工資、獎金、勞健保費皆無 爭議,資方同意支付勞方各項請求金額(包含工資、獎金、 勞健保費),詳如附件所示。」。詎相對人迄未依約給付,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聲請狀誤載為第37條)規定, 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 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 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 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 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5 年3 月28日臺北市勞 動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應堪信為真實,且本件調解方 案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關於法院應駁回聲請之情形, 相對人既未依前開調解方案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為 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 。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 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再者,依法 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 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10 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依前揭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本應徵收 程序費用1,000 元,僅因前揭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而 暫免徵收,然依前述規定,本院於裁定時仍應為程序費用負 擔之裁判。是依前述規定,併確定本件程序費用1,000 元應 由相對人負擔,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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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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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姓 名│ 到職日期 │離職期間 │年 資 │平均工資│ 請求金額 │總計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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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舊│新制│ │ 工資 │勞健保費│ │
│ │ │ │ │制│ │ ├────┬────┤ │ │
│ │ │ │ │ │ │ │ 薪資 │ 獎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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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柳青青│2014/9/25 │2016/1/31 │ │1年 │45,714元│15,000元│74,700元│6,286元 │95,986元 │
│ │ │ │ │ │128 │ │ │ │ │ │
│ │ │ │ │ │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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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蔡依諠│2006/9/19 │2016/1/31 │ │9年 │72,372元│56,027元│103,800 │6,286元 │166,113元 │
│ │ │ │ │ │134 │ │ │元 │ │ │
│ │ │ │ │ │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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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蕭博文│2015/6/15 │2016/1/31 │ │0年 │20,580元│35,971元│ │7,740元 │43,711元 │
│ │ │ │ │ │230 │ │ │ │ │ │
│ │ │ │ │ │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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