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5號
CYDV,104,司執消債更,5,201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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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蔡哲勇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莊文章
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莊文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權表提出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 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於收受債權表後對於相對人蔡哲勇之債權提出異議 ,主張相對人蔡哲勇之債權真實性容有疑義,認有調查之必 要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其民間借款債權人為債務人高中同學,以 高佃企業有限公司開立金額50萬元支票1張及以蔡哲勇名義 匯款10萬元2次,計70萬元,並提出支票影本、存摺交易明 細影本及借據影本附卷為憑(詳本院103年消債更字第44號 卷(一)第72、93至95、98至99頁)。復查,本院民事庭104 1月6日開庭調查時,向債務人詢問:借款對象,究竟是蔡哲 勇還是高佃企業有限公司?債務人陳稱:蔡哲勇是高佃企業



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我跟蔡哲勇是同學,我是跟蔡哲勇借70 萬,已經還掉了40萬,目前還剩30萬元還沒有還完等語(詳 本院103年消債更字第44號卷(二)第67頁)。故債務人所提 債權人清冊中民間債權人高佃企業有限公司蔡哲勇)應更 正為蔡哲勇。再查,債務人主張上開債務業已清償40萬元, 尚餘30萬元未清償等語,業據其提出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 、中華商業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條影本(詳103年消債更字 第44號卷(一)第97頁),應堪認定。綜上所述,異議人之異 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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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