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王紹宇即添益企業社
王志成
被上訴人 李彩汝
史慈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彩汝、史慈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02,7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該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