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醫易字,105年度,2號
CYDM,105,醫易,2,201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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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醫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柏東
選任辯護人 林彥百律師
      蔡碧仲律師
      陳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醫
偵字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柏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 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 務過失傷害罪嫌,惟上開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吳文清撤回上開罪嫌之告訴 ,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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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