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字,105年度,228號
CYDM,105,朴簡,228,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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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朴簡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林森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
度速偵字第8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林森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之「3月3月 」更正為「3月、3月」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林森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入告訴人李宜璇、陳素娟之住處,為想 像競合犯,應論以一侵入住宅罪。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所載之前科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本件無故 侵入告訴人2人之住宅,破壞告訴人2人之居家安寧,犯後坦 承犯行與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 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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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