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國修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
字第7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一百零五年度易字第一八六號所為對許國修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國修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 月 6日行準備程序中,裁定對被告許國修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 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東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