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8號原 告 紀弘烈即弘揚商行 郭李翠芳 許明宗即尚群服裝行 林國如即尚享服裝行 姚秋英即金冠霖服裝行 林敬盛即久易服飾行原 告 穩鴻服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宛儒原 告 安可牛仔服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花原 告 九品服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嘉明原 告 元瀚服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卿原 告 合發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波原 告 合富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輝原 告 佳陽服飾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豐桔原 告 德姆森牛仔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梅原 告 明福服飾有限公司上15名原告共 同代 理 人 呂維凱律師被 告 吳宏泰代 理 人 陳盈壽律師複 代理人 李杏如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嘉交簡字第726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楊鑫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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