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5年度,198號
CYDM,105,交易,198,2016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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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竣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5 年度偵字第2411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
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係涉 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 28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雲昇李國雄聲請撤 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參( 見105 年度朴交簡字 第213 號卷第25頁) ,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自應諭知 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411號
被 告 鄭竣堯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竹山鎮○○里○○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竣堯以擺攤零售為業,駕駛小貨車載運其所販賣之物品予 客戶為其附隨業務,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鄭竣堯於民國 105年1月8日上午9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貨車,沿嘉義縣朴子市台82線快速道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 ,行經上開路段12.8公里處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 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天候晴、視距良好,柏油路面乾 燥無障礙或其他缺陷,且依其智識、能力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因精神不濟而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從後追撞同向前 方由黃雲昇所駕駛、搭載乘客李國雄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小客車,致黃雲昇受有頭部外傷併擦傷、胸壁挫傷及左手 挫傷併3公分撕裂傷,致李國雄受有肩部挫傷之傷害。二、案經黃雲昇李國雄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竣堯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黃雲昇李國雄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情節相符,復有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各1份、衛生福利部朴子醫院診斷證明書、外科急診病歷 各1份、現場暨車損照片10張、行車紀錄光碟1份等在卷可稽 。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 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分別訂有明文, 被告駕車自應遵守上述交通安全之規定。又依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一)所載,肇事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 、乾燥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詎被告竟因精神不濟而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以致肇事 致告訴人2人受傷,被告應有過失甚明。被告犯嫌應足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嫌。被告以一個過失駕車行為,導致告訴人2人同時受有前 述之傷害,為同種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 重一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 日
檢 察 官 呂雅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鄭裕仁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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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