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203號
CYDM,104,訴,203,2016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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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添寶
      李筱薇
      何誌宗
      江銘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所
為之判決正本,資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關於參、論罪科刑欄中三、(一)第19列所載之「上開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部分,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二、本案原判決之正本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記載與原本不符,爰依 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葉南君
法 官 李依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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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