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5號
NTDV,105,重訴,5,2016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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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簡素華
特別代理人 簡碩政
訴訟代理人 謝錫深律師
被   告 三福煤氣行
法定代理人 陳哲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被   告 洪德興
      黃堂秋
      邱房秀育(即邱英文之承受訴訟人)
      邱東貴(即邱英文之承受訴訟人)
      邱燕珍(即邱英文之承受訴訟人)
      邱瑞翔(即邱英文之承受訴訟人)
參 加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邱房秀育、邱燕珍邱東貴邱瑞翔為被告邱英文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 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邱英文已於民國105年1月11日死亡,其第一 順位繼承人為其配偶邱房秀育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邱燕珍邱東貴邱瑞翔,而前開全體繼承人均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限 定繼承等情,有被告邱英文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暨 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等在卷可參 ,足認邱房秀育、邱燕珍邱東貴邱瑞翔為被告邱英文之 繼承人無訛。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邱房秀育、邱燕珍、邱 東貴、邱瑞翔聲明承受被告邱英文之訴訟,惟邱房秀育、邱 燕珍、邱東貴邱瑞翔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依上開規 定,依職權裁定命邱房秀育、邱燕珍邱東貴邱瑞翔為被 告邱英文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程序,並命其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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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