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70號
NTDV,105,司拍,70,2016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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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0號
聲 請 人 羅文萍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王瑞琳王瑞豐王思恩聲請拍賣抵押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王天龍死亡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應含
  該戶籍資料手抄戶口簿冊資料)、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如繼承人中有未
  成年人或無訴訟能力人,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
 ㈡請向被繼承人王天龍死亡時所在地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
  無聲明拋棄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㈢請於查明被繼承人王天龍之繼承人為何人後,應以繼承人為
  相對人,並具狀補正當事人欄中相對人之相關姓名及住、居
  所資料。
 ㈣如被繼承人王天龍之原繼承人均已全部拋棄繼承,則應提出
  其遺產管理人為何人之相關資料,以該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
  ,並具狀補正當事人欄中相對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資料。
 ㈤請提出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
 ㈥聲請人係於民國100年間始因讓與之原因登記為抵押權人,
  惟聲請人事實及理由欄卻記載「相對人於『78年8月4日』向
  聲請人借款…」等語,顯與事實不符,請具狀更正事實及理
  由欄之記載,並詳敘債權債務關係(含受讓債權過程)等原
  因事實。
 ㈦請提出已將關於債權讓與事實通知被繼承人王天龍之繼承人
  等之存證信函(或通知函)及該通知已達到被繼承人王天龍
  之繼承人等之收件回執等證據資料。
 ㈧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原依法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
  2,0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就差額部分
  應予補繳)。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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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