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40號
NTDV,105,司促,2840,2016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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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黃浩璁
債 務 人 曾秀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零伍佰玖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浩璁前就讀慈濟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曾秀芬
  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
  「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4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159,5
  44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分84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浩璁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
  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4年12月1日(即第5期),依前訂
  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
  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50,597元及
  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曾秀芬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秀芬、黃│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3│年利率1.76%  │
│  │150597│浩璁   │2月1日起  │月15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2.69%  │
│  │   │     │月1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秀芬、黃│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0597│浩璁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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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