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13號
NTDV,104,訴,213,2016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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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3號
原   告 鄒明傳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
被   告 林惠珍
      陳達三
      賴麗雲
訴訟代理人 蘇清亮
被   告 林文章
      林文賜
      陳伸展
      張錫雍
      張彩宴
      郭玉春
      張建盈
      謝月美
      林玟儀
      白玉盆
      王德慶(即王陳素美之承受訴訟人)
      王友義(即王陳素美之承受訴訟人)
      王淑貞(即王陳素美之承受訴訟人)
      王淑姿(即王陳素美之承受訴訟人)
      王沛婕(即王陳素美之承受訴訟人)
      王品淳(即王陳素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德慶王友義、王淑貞、王淑姿王沛婕王品淳為被告王陳素美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 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陳素美已於民國105年3月31日死亡,其第 一順位繼承人為其配偶王德慶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王友義、 王淑貞、王淑姿王沛婕王品淳,而前開全體繼承人均未 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等情,有被告王陳素美之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民事紀錄



科查詢表等在卷可參,足認王德慶王友義、王淑貞、王淑 姿、王沛婕王品淳為被告王陳素美之繼承人無訛。揆諸首 揭說明,自應由王德慶王友義、王淑貞、王淑姿王沛婕王品淳聲明承受被告王陳素美之訴訟,惟王德慶王友義 、王淑貞、王淑姿王沛婕王品淳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茲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王德慶王友義、王淑貞、 王淑姿王沛婕王品淳為被告王陳素美之承受訴訟人,承 受本件程序,並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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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