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3號原 告 鄒明傳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被 告 林惠珍 陳達三 賴麗雲訴訟代理人 蘇清亮被 告 林文章 林文賜 陳伸展 張錫雍 張彩宴 郭玉春 張建盈 謝月美 林玟儀 白玉盆 王德慶(即王陳素美之承受訴訟人) 王友義(即王陳素美之承受訴訟人) 王淑貞(即王陳素美之承受訴訟人) 王淑姿(即王陳素美之承受訴訟人) 王沛婕(即王陳素美之承受訴訟人) 王品淳(即王陳素美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王德慶、王友義、王淑貞、王淑姿、王沛婕、王品淳為被告王陳素美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 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 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王陳素美已於民國105年3月31日死亡,其第 一順位繼承人為其配偶王德慶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王友義、 王淑貞、王淑姿、王沛婕、王品淳,而前開全體繼承人均未 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等情,有被告王陳素美之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民事紀錄 科查詢表等在卷可參,足認王德慶、王友義、王淑貞、王淑 姿、王沛婕、王品淳為被告王陳素美之繼承人無訛。揆諸首 揭說明,自應由王德慶、王友義、王淑貞、王淑姿、王沛婕 、王品淳聲明承受被告王陳素美之訴訟,惟王德慶、王友義 、王淑貞、王淑姿、王沛婕、王品淳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茲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王德慶、王友義、王淑貞、 王淑姿、王沛婕、王品淳為被告王陳素美之承受訴訟人,承 受本件程序,並命其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