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5號
被 告 簡素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傑森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108萬7,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萬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勝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