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欲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欲印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杜欲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件,經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1 、3 、6 、9 、10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2 、4 、5 、7 、8 所示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更定應執行刑聲請書 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