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原交易字,104年度,9號
NTDM,104,審原交易,9,201606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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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皓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所為之裁
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判決文字,顯係 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案105 年5 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 關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顯係贅文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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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