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臺中縣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己○○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退稅事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簡朝振
法 官 宋富美
法 官 胡國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 院 書 記 官 莊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