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退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89年度,71號
TCBA,89,訴,71,2000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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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臺中縣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己○○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退稅事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簡朝振
                     法 官 宋富美
                     法 官 胡國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 院 書 記 官 莊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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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