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5年度,458號
TNEV,105,南小,458,2016062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小字第45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謝苙姿 
      翁綺伸 
被   告 黃胡金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申辦現金卡使用,尚積欠新臺幣18,88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約定事項及繳款記錄表等資料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現金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