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1073號
TNEV,104,南簡,1073,201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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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073號
原   告 萱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永文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複代理人  呂明真
被   告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淵
訴訟代理人 鄭進男
      傅耕郁
被   告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明霞
訴訟代理人 徐家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念祖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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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萱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