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97號
TPBA,105,訴,97,2016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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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7號
原 告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春發
訴訟代理人 陳惠明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
訴訟代理人 王玉嫻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
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
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民國105年7月19日下午3時20分行準
備程序。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週內,提出起訴狀證物九鑑價
報告之中文譯本,並逕寄影本1份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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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