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40號
TPBA,105,訴,40,2016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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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號
原 告 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江隆(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 律師
 丁金輝 會計師
陳彥希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吳怡箴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邱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代表人吳英世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 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 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 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 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 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起訴時被告代表人為李慶華,嗣於民國105年6月4日變 更為吳英世,茲據被告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王 俊 雄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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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