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4年度,824號
TPBA,104,訴,824,2016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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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4號
原 告 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慶柏(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羅裕民(會計師)
複 代 理人 張鴻欣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局長)
訴訟代理人 鄭博宇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代表人吳英世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 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及 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 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 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 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起訴時被告代表人為李慶華,嗣於民國105 年6 月4 日 變更為吳英世,茲據被告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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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