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4年度,1861號
TPBA,104,訴,1861,2016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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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61號
原 告 鄭圭田(JUNG GYUJUN)
 李美羅(LEE,Mira)
李相穆(LEE,Sangmok)
 魏炅福(WI,Kyungbok)
 金書演(KIM,Seoyeon)
 李美玉(LEE,Mi-ok)
 尹孝善(YOON,Hyoseon)
 姜晶珠(KANG,Jung Ju)
被 告 內政部移民署  臺北市廣州街15號
代 表 人 何榮村(代理署長)
訴訟代理人 劉子綱
張宏學
 詹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
1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
論,並定105年7月28日下午3時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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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