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61號原 告 鄭圭田(JUNG GYUJUN) 李美羅(LEE,Mira) 李相穆(LEE,Sangmok) 魏炅福(WI,Kyungbok) 金書演(KIM,Seoyeon) 李美玉(LEE,Mi-ok) 尹孝善(YOON,Hyoseon) 姜晶珠(KANG,Jung Ju)被 告 內政部移民署 臺北市廣州街15號代 表 人 何榮村(代理署長)訴訟代理人 劉子綱 張宏學 詹凱傑上列當事人間因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5年7月28日下午3時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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