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4年度,1283號
TPBA,104,訴,1283,2016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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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8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重球(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丘信德 律師
 陳修君 律師
被 告 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辜成允(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台芬 律師
 何美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所 準用。
二、本院前以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判,原告是否得依公平交 易法第30條、第31條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應以本院104 年 度訴更一字第68號公平交易法事件,有關IPP 等業者是否構 成聯合行為之裁判結果為據,爰裁定命在該訴訟即本院104 年度訴更一字第68號公平交易法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經訴外人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就與本件同一基礎原因事 實之另案(即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80號損害賠償事件)停 止訴訟程序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5 年6 月16 日以105 年度裁字第719 號廢棄原裁定。復經本院審認本件 非屬公法上爭議事件,無受理本件訴訟之權限,因停止之原 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至於本件非屬公法上爭議事件及本院無受理本件訴訟權限之 理由,另於移送之裁定詳予判斷,併附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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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