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540號
原 告 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倉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真真間請求確認本票係偽造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陸仟伍佰
零壹萬柒仟參佰捌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壹拾陸
萬貳仟陸佰伍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 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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