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5年度,514號
TPEV,105,北補,514,2016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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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514號
原   告 游本田 
訴訟代理人 曹維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松濤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
,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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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