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514號
原 告 游本田
訴訟代理人 曹維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松濤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
,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