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5年度,466號
TPEV,105,北補,466,2016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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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466號
原   告 邱榆喬
法定代理人 陳思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易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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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