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434號
原 告 吳佩珊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甦芙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9,577元(計算式:17,763+11,814=29,577),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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