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339號
原 告 台北數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信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貳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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