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212號
原 告 何碧雲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輻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肆萬柒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
貳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貳萬零柒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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